问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甲公司2002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2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售价总额为50万元(不包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为40万元,签订的合同规定乙公司分5年平均付款,如果乙公司在销售日付清全部款项,则售价总额为45万元。
(2) 3月2日向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产品已经发出,收到丙公司汇来的货款并如数存入银行。
(3) 4月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按协议价收取货款,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万元。
[要求]
判断对于事项(1)至事项(3),甲公司能否确认为该年度的销售收入并分别说明原因,如果能确认,分别计算应确认的金额。

【正确答案】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事项(1)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即: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事项(1)可以确认收入。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该事项中,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为45万元,而将合同协议价款50万元与公允价值45万元的差额5万元在5年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对于直接收款方式出售商品,可在商品出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事项(2)可确认的收入为100万元,同时结转销售成本8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当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委托方不能确认为收入,受托方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为收入。因此,对于事项(3)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