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经济责任制的确立对于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请结合经济责任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谈谈你对经济责任制的理解。
【正确答案】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结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如果没有经济责任制,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无从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特指在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管理经营体系中刻意于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的某种法律关系或制度,而非指任何责任制关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灵魂和根本之所在。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内部。对于经济责任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经济责任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学家们对法律责任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规则性和处罚性,认为责任是国家采取的一种“处罚”或“制裁”。这种把责任视为法律对于当事人的一种否定态度和主体行为引起的一种消极后果的观点,已经无法适应实际的需要,对于现代法尤其是经济法而言,需要更多地考虑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在经济法上,应当主要把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主体承受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它基于一定的职责、权力、权益而产生,强调义务的应为性和违反义务的应受谴责性,同时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经济责任制与法律责任的责任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这两个概念反映和表达事物的角度不同。法律责任强调的是角色义务及其行为的必为性和法定性,而“责任制”强调的则是角色的设置、权益(义)制衡和责权利的相关性。
(2)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其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天然地应当是法律关系。它将管理、经营上的权责同角色所应实现的利益和角色扮演者的自身利害相联系,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得力、裁判公正、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到位等,均是法律关系的应有之意。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其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经济法将组织管理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更由于公有财产关系的主导,使得国家及其法律参与财产主体内部利益的直接调整,为构成主体成员的各个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划分与取得等确立规则。经济责任制的利益关系表明了它与行政法的不同,行政法固有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效率要求,决定了它从根本上不能与经济利益发生直接联系,对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管理的有效调整,必须依赖经济法和经济责任制关系。其三,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经营管理关系。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属于科学管理范畴,它是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它由组织和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最终在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社会经济和经济法中找到了归宿。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管理虽由私人组织发展而来,但由于其天然地适应公有制的要求,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公有制国家及其经济组织的关注和借鉴。我国经济法上所应弘扬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力求将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科学的经济管理上升为公有制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其四,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集中、分散与整合。经济民主化对于实现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而经济责任制正是经济民主化的表现之一。它在公有制内部实现决策权的分散化,通过将责任同一定的角色、职位相结合,并赋予其相应的权益,从而实现层级组织内的责任在不同层级上的分散化。
(3) 经济责任制的意义。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表现和实现形式,对于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以及劳动者积极性和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经济责任制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经济法和经济责任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令各种经济管理机关做到责、权、利结合,科学的分工、合作,层层制约、相互制约。它要求任何机关或人员都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搞好管理,对任何越权、失职的行为都要加以追究。其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还表现在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方面。有学者曾经指出:“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是资本利用效率过低……而这里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亏损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国家的钱不心痛,资本损失无人承担责任,借钱可以不还”。提高资金和资本的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约束,通过经济责任制对经济利益的引导,将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切实体现在制度之中。再次,经济责任制是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系中真正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的法宝。只有通过有效的经济责任制约束和激励,才能实现经由市场的按劳、按知识、按能力、按贡献进行分配,真正实行按劳取酬,重建劳动者的主人翁态度和责任感。以劳动者权益及其不断发展为契机,一定可以实现一个积极昂扬、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正是经济责任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4) 经济责任制的分类。按经济责任制的产生根据及实现方式,可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如经济管理机关的权义和职权职责的设置通常属于一般责任制性质;国有公司、企业对于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角色处理不采取特定责任制形式的,也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一般经济责任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优点是操作方便,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权利(力)义务不明晰的情况,此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或出于一己之私利而曲解法律的要求,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利(力)或疏忽懈怠的弊端。这也是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即它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和财产关系而言极易落空、使之不成其为责任制的原因之所在。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一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据此,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力)义务、职权职责等,均通过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确,加以具体落实。如公有主体同其委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之间以协议或责任状等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特别法对某一机关或企业等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予以专门调整,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日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等等。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是权利(力)义务较为明确、具体,采取契约或协议形式的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易解决。缺点则为具体地确定权义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费力,当事人的经济力、信息力、谈判力等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的权义安排,对实质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权利(力)义务规定过细,又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简言之,一般经济责任制对一国法治水平和社会法律意识的要求较高;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则法律的规定可以较粗,具体权义又较为明确,比较适合于立法、执法及司法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较差的社会状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凡以某种具体方式来落实法律规定或以专门法就某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一般都可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权衡是否采用特殊经济责任制抑或放任仅以一般司法来实施法的一般规定、制度时,应将“宜特则特”作为一项原则。但是,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没有制度和法治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背景和前提条件,特殊责任制形式就缺乏相应的保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