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
A选项:《民诉意见》第u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题目中2005年王桃花起诉离婚时,其本人已经退役,不是现役军人,而张柳是现役军人,根据本条款规定,此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享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撞倒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甲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因此C选项正确。
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引发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选项中因铁路运输合同引发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