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11日晚,王红涛之子王志在饭店进餐时与店老板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左额部,导致王志脑组织严重挫裂不久死亡。同年11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家属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8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涛人民币1万元。王红涛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王志死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是公务行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一是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实施的;四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可以的。理由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杨某的犯罪行为,是以杨某为被告的;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则基于杨某的致害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是某市公安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所以不能认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不能通过行政赔偿补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不足部分,因为我国不实行损益相抵的原则。杨某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侵害王志的人身权,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由于受害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而减轻自己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