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侵权行为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A项,甲乙二人相约将丙打伤,属于二人有共同故意致人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B项,甲乙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其二人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将丙撞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C项,甲丙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二人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乙名誉的损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D项,若乙在甲怂恿他打丙时将丙打伤,则因甲对乙的教唆构成二人的共同侵权,但是,乙是在再次与丙发生争执后将丙打伤,与甲的教唆已不存在关系,因此不能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