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原告潘某与被告潘甲、潘乙、潘丙、潘丁是父子关系,潘某与潘甲、潘乙共同居住潘某所有的房屋四间。潘某因与潘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并要求法院对四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潘甲、潘乙到庭。整个审判过程仅开了一次庭,后经过调解,潘甲、潘乙同意每月给付潘甲赡养费50元。法院动员潘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本案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______
  • A.未传唤潘丙、潘丁即进行审判
  • B.法院动员潘某撤诉,未制作调解书
  • C.仅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进行调解
  • D.一次开庭审结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简化。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潘丙、潘丁没有被传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撤诉结案等等,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ABC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