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缓的执行和减刑,具体来讲是死缓考验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问题。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死刑缓期2年执行,就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在2年的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就可得到减刑,但是若犯罪分子又故意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死缓考验期的计算始于判决确定之日,而非判决生效之日;终于2年届满之日,而非裁定减刑之时。在本案中,李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过失,不能构成故意犯罪;李某故意伤害胡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发生在2年考验期届满后的第二日,所以该行为并不影响对李某进行减刑,当然减刑之后还要对李某实施的新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当然可以对其执行死刑;但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