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缔约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其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赋,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在税收协定生效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本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B国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请问:A国的做法是否构成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为什么?
【正确答案】A国的做法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根据A、B两国间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产品税收国民待遇(无差别待遇)。税收国民待遇(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它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