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甲欲伤害张某,为了保险起见找到外甥乙帮忙,为了保险起见,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骗其说:“我要到张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丙不答应,甲就恐吓道:“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口”,丙被迫同意。
第二天晚上,甲与乙一起进入张某家中,丙在门外望风,甲见床上一人睡觉,以为是张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顿乱击,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个板凳向此人头上猛砸几下。甲先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贵手机,临时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没有制止。
乙在甲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张家。乙出门后,甲问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电炉插上,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甲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二人发现门外没有丙的踪影,原来,丙见二人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会就逃回家中。
当晚,张家起火,相邻几间房都被烧毁。事后查明,当时在床上的人是张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击打(尸检表明,身上受轻伤、头部为重伤),引发心脏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哪处伤情引起心脏病发作。
问题:
问答题
1. 关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实,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关于李某死亡的事实,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是:甲、乙是共同正犯,二人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仅存在过失,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乙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二人误将李某当作张某,是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丙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与甲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丙与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帮助犯丙客观上为甲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心理和物理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甲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帮助犯丙客观上为乙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心理和物理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杀人吸收)的帮助犯。
虽然丙之后逃离,也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是共犯的脱离,仍应对甲、乙的结果负责,属于犯罪既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甲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乙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行为是实行过限,乙没有制止义务,对此不负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乙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甲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因放火是为了之前二人共同的伤害而破坏现场,是共同犯罪引起,甲有制止义务,甲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是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