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
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所在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析: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