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公司购买价值50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0万元货款,其余30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甲公司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厂房为抵押,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交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300万元货款的债务转让给了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但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也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了丁公司,因此甲公司在拒绝承担担保义务时提出了三条理由:第一,债务转让没有经过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必承担保证义务;第二,即使承担保证义务,也只偿还主债务,合同没有约定还要承担对利息的保证责任;第三,即使承担保证义务,也应当只就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 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义务,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4) 若乙公司将其30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但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司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义务合部或者部分转让的,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丁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⑵丙公司不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责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⑶如果丙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证义务,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即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因为本案是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并存的,根据物的担保先执行的原则,如果丙公司继续承担保证义务,也只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 ⑷丙公司的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务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事先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