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泰和村委会将村里20亩山坡地及地里500棵果树发包给张某和何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3年,承包费每年1000元,若有一方违约,按承包费20/%承担违约金。半年后合伙承包人张某不愿意再继续承包,何某与泰和村委会经协商,同意由何某继续承包,并续签3年共6年合同,将原合伙承包的合同转让给何某承包,承包费与前3年相同,该后续合同并经该县公证处公证。三年后因鲜果价格提高,何某经营果园获利增多,引起村民意见。泰和村委会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给何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乡政府调解无效,原告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泰和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承担因此给原告何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主要涉及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问题。被告泰和村委会与原告何某经协商签订的后续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属有效。而被告对后续合同的擅自终止则是一种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场合,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因而合同被解除后为使当事人间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状态,须借助损害赔偿的办法。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泰和村委会在市场鲜果价格提高,原告何某经营果园获利增多,承包费过低时,本可以与原告商量变更合同,但其却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将果园转包给他人,显然是一种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由于果园已另承包给他人,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泰和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