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藏獒受惊,扑向刘兴并将其咬伤。刘兴治伤花费9000元。 刘兴起诉要求张林返还欠款7000元、支付医药费9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张林称,其向刘兴借款是事实,但在2013年1月卖给刘兴一幅价值7000元的字画,说好用字画的货款清偿借款。当时刘兴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张林,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张林还称,刘兴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刘兴自己承担。对此,张林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刘兴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张林认为,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多选题
以下关于张林与刘兴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A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张林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张林与刘兴之间的欠款诉讼管辖,B项正确。该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显然,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既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也不属于甲市B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C、D项错误。
多选题
以下关于刘兴要求张林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张林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刘兴要求张林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
多选题
关于法院对刘兴提出的返还欠款和支付医药费的诉讼审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借款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分别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选CD。
多选题
本案中,刘兴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但“已用卖字画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刘兴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张林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因此B项正确。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刘兴提出的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多选题
下列关于刘兴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兴承担受损害与被张林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可知,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不是无证明力的。C项错误。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张林的证人孙某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