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29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 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该解释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 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