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为著名歌星,与朱某秘密交往并结婚生子,但为了演艺事业一直对外谎称未婚。其子小刘长大后进人大学学习,一直平静生活。某报社专职记者苟某偶然机会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其子的身份、照片、经历曝光,并在报道中称为“私生子”。杨某为歌星刘某的狂热粉丝,知道消息后痛不欲生,多次自杀未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报社未经刘某同意,私自揭露其私生活,符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要求,因此A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要件:主观过错;捏造事实;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指向特定受害人。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求,故B项正确。刘某对于杨某的自杀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杨某不可以要求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故C选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苟某是报社专职记者,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报社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