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如下:
(1)待遇支付形式为非定额的费用补偿
建立医疗保险的作用之一,是避免参加保险的人员因疾病而无力获得基本医治,同时尽快恢复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医疗保险是一种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它通过为参加保险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来达到恢复患者健康的目的,这种费用补偿待遇与缴费多寡无关而与医疗费用直接相关,即患者获得的费用补偿不是取决于其缴过多少医疗保险费,而是取决于病情、疾病发生的频率以及实际需要。因此,医疗保险的待遇不同于养老、失业保险那样实行标准的定额支付,而是依据每个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
(2)补偿期短但受益时间长
由于疾病的发生具有随机和不可预测性,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具有不确定性,一次疾病的时间通常不会太长,从而每次的补偿期也较短;不过,由于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生病,医疗保险也就会伴随参加保险人员的一生,这一点显然与其他社会保险有很大区别,如养老保险是劳动者退休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只在失业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只在工伤事件发生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更是一次性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保险不仅会惠及所有参加保险的人员,而且自其参加保险之日起将伴随一生,可以说是受益时间最长的社会保障项目。
(3)涉及关系非常复杂
医疗保险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医药机构和患者个人等多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处理好这样复杂的关系,必然需要兼顾各方主体的权益并对各利益主体形成一种制衡机制。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同时还与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体制(重点是医疗机构)、医药流通体制等紧密相关。如果医疗卫生体制、医药流通体制不能同步改革,医疗保险便不可能独自成功。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医疗方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由社会保险机构(第三方)付费,这就存在着先天的约束不足。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度实践的难度很大。
(4)医疗服务消费具有不确定性和被动性
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养老、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关系十分复杂,患病时每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无法事先确定,支出多少也不仅取决于疾病的实际情况,还有医疗处置手段、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甚至可能的道德风险等都对医疗费用产生影响。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其服务供给也处于相对的垄断地位,而患者的医疗消费却是被动性的,患者很难真正通过市场手段来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因此,医疗保险的管理也就有别于养老、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它不仅需要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管理,而且需要对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的项目、内容等进行管理。
(5)服务性
医疗保险具有服务性特征,在医疗保险中仅仅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够的,必须由医疗服务提供方对被保险病人的疾病给予诊治,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化解被保险人的疾病风险。而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则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6)内容交叉性
医疗保险既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同时又与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相互交织在一起,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的顺利运转均离不开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不论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权益,只要发生疾病、生育、负伤等保险事故,都需要同时享受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