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判决工商局在1个月内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该项判决属于什么类型判决?(    )
   A.确认判决    B.履行判决
   C.变更判决    D.撤销判决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上述四项判决的名称在学理上分别定义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它们共同构成我国行政诉讼的四种判决形式。综上所述,本题中的工商局一直不予办理赵某执照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工商局限期办理执照,所作出的就是第三种判决,即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