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所以,没有交付的存单导致存单质押不生效,对于号码登记不产生担保法律关系。因此质押协议不生效,B当选。质押虽依担保法规定未生效,但质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主合同无效,故A错误。存单是可转让有价证券,因为存单质押不生效,所以存单持有人甲有权处分该存卑,乙合法持有存单要求兑现,信用社应当兑现。C、D当选。 本题关键是要清楚一点: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交付,则质押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