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安全疏散设计中,下列______不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解析]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规定的公共建筑(详见下表)。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
一、二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
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