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组建紫风科技公司。甲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价出资;乙将实际价值为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240万元出资;丙出资650万元;丁出资150万元。一年之后,丁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戊。对于乙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乙用于出资的设备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40万元,因此,应当补足出资。由于戊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应由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第179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行严格的限制。未经法定减资程序而免除乙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公司法》。C项错误。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乙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