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1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10米以上的建筑,但未办理登记。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出售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乙公司的厂区由丙、丁公司各占50%。丙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其厂区内兴建楼高为15米的建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地役权一并转让。因此,全体业主均取得了对乙公司厂区的地役权。甲公司丧失了对乙公司厂区的地役权。后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者应当连带承担乙公司对外的债务,故丙、丁均非《物权法》第158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虽然地役权并未登记,丙公司也不得违反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修建楼高超过10米的建筑。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