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四个不妥之处:
(1)对省内和省外投标提出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妥。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2)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同不妥。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由招标办主持开标会不妥。因为开标会应当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4)施工单位B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迟于规定时间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作为投标人的施工单位B不可以因招标人招标失败而要求招标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因为招标对投标人而言不具备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应保证投标人中标。
2.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该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因为其事故处理所需的直接损失费用为11.2万元,大于10万元且小于30万元;同时,事故处理所需工期为15天,小于1个月,按规定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3.该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因为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4.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A提出,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因为该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
5.施工单位A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书面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施工单位A的诉讼请求。因为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解析]
第1小题是对招标投标有关知识的考核,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即可作答。第 2小题必须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表 6-1),方能作出准确回答。第3、4小题是对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人和事故处理方案提出者及批准人的考核,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答。第5小题是对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和合同争议处理的考核,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可作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