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于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甲公司作出罚款、销毁此两辆摩托车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3万元的两辆摩托车销毁。甲公司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市工商局和消协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裁定对甲公司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此种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正确。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的,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消费者协会是一个消费者的自治性组织,本身没有法定的行政职权,法律、法规也没有授权其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在受理甲公司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消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