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65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①《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②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他人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改前后,有权提出异议者并不相同。修改前,“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修改后,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异议。不可不察!③“逍遥乐”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可以说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甲的在先权利,甲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④《商标法》修改前,无未注册商标人先用权规则;《商标法》修改后,这个规则存在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然,按照现行法,其表述有欠准确),不当选。答案变了。变化原因:法律修改。⑤《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修改后,“商标注册不当撤销制度”已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所代替。若“逍遥游”被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甲可在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选项错误,当选。⑥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受限制,即使“逍遥游”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是如此。根据《商标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加害人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