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结果发生之时,路某不可能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否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下车之时,路某是有能力避免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另外,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下,路某可以预见到张某可能驾驶车辆并造成危险处境。因为张某就在副驾驶座,同时又只有7岁,尚未形成安全意识。那么在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状况下路某显然没有预见,所以其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A和B都是错误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一般针对开车的人,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因此应认定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