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债务纠纷中,李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后来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和解由法庭制作了调解决定书,分别送达给三方当事人。李某在调解中途退席,并且也拒绝签收送来的调解书。则对本案的处理不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绝调解的权利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97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他也不能成为当事人之一,可见A、B项错误。和法律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一样,其拒绝调解的权利也是建立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有限的当事人权利,调解书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承担义务的话其才能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因此选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