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公民张某为一文工团演员,2006年1月~12月收人情况如下:(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30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2)每月参加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一次,每一次收入5000元;(3)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20000元;(4)在A国交流讲学一次,取得收入4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元。要求:(1)计算2006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2)计算2006年赴郊县乡村文艺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3)计算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A国交流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1) 年终奖金24000÷12=2000(元/月);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15(元);
   2006年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115×12+2375=3755(元)。
   (2) 每月的文艺演出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所得,不满4000元的,每次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税率。
   2006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2=9600(元)。
   (3)中奖收入应纳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对于讲学收入,应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对于劳务收入,应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
   20000×20/%+12000×20/%×(1+50/%)=4000+3600=7600(元);
   在A国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抵免,故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00-6000=16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