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 | 破产重整 |
| 一般来说破产能力与和解能力是一致的。在我国,和解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 除在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地区)重整对象较宽外,其他连胜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如股份有限公司 |
| 只有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 重整的原因宽松,包括具有破产原因和具有破产原因之虞 |
| 按一般国家的规定,和解申请只有由债务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 重整启动的程序多样,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 |
| 和解程序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 | 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而且优先于各解程序 |
| 和解程序的效力不及于别除权之优先行使 | 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别除权,重号程序的开始限制别除权的优先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