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正确答案】破产和解一般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的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救济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破产和解,又规定了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一般来说破产能力与和解能力是一致的。在我国,和解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除在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地区)重整对象较宽外,其他连胜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如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重整的原因宽松,包括具有破产原因和具有破产原因之虞
按一般国家的规定,和解申请只有由债务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重整启动的程序多样,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程序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 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而且优先于各解程序
和解程序的效力不及于别除权之优先行使 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别除权,重号程序的开始限制别除权的优先行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