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 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 彰显出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重危害性的重视。
(2) 我国《刑法》 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其共同的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①客体, 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②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 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③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 又有特殊主体。 大多数犯罪, 如放火罪、 劫持航空器罪等, 由一般主体构成; 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 如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 为依法配备、 配置枪支的人员;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④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 也有过失。 具体而言: 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出于故意的罪, 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抢劫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等, 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 如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等。
本题主要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多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作为, 少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少罪名是危险犯, 不是结果犯。 它们的共同特征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考生在答题时, 即使题目中未明确要求答出概念, 考生也可先答出概念, 再根据四要件答出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