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药品生产许可证》B.《进口药品注册证》C.《医药产品注册证》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到岸,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须持有( )。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到岸,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须持有( )。
已在我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其药品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应注销( )。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