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子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交付。A、B、C三项均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唯有D项中的取得人没有为取得标的物付出合理对价,不符合有偿性要件,因此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