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B}}案情:{{/B}}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其后又准许王一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7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李某和王某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李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似水流年》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问题:{{/B}}
问答题
| 王某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
[考点] 先予执行
[详解]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问答题
| 王一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 一事不再理
[详解] 根据工某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其既判力的影响,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讼的诉讼标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对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提出在前次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王一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不应当追加被告,而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王一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王某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王一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考点] 追加当事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详解]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某只起诉了李某,而未起诉《似水年华》杂志社,因此法院主动将杂志社追加为被告是不正确的。《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法院在王某死亡时,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的做法是合适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所以,王一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问答题
|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二审应将李某、王一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错误,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考点]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二审程序
[详解]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