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从广义上讲,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包括如下所述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而申请复议的程序,但因此种复议程序的适用乃为“事中”(即先予执行措施实施中)之救济,该程序的适用并不导致先予执行的停止,故就严格意义上救济程序的“事后性”特征而言,则指审判监督程序、损失赔偿程序和执行回转程序,即: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先予执行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依该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此即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执行回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