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DIC 通用 道德 准则 | 对社会和职 业的责任 |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尊严、名誉和荣誉。 | |||||||||||||||||||||||||||||||||||||||||||
| 能力 |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 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 ||||||||||||||||||||||||||||||||||||||||||||
| 正直性 |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 行职业服务。 | ||||||||||||||||||||||||||||||||||||||||||||
| 公正性 |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 ||||||||||||||||||||||||||||||||||||||||||||
| 对他人的 公正 |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 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 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 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