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多选题
乙公司员工提出的如下建议中,能够合法实施的是(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A项所描述的即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个人回扣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B项属于促销形式的无偿赠与,并非第十二条所述的“搭售”行为;C项所属的行为同样属于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促销行为;D项符合第八条所述的“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情况。故选BCD。
多选题
对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机中拥有的商业秘密,乙公司能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有(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综上所述,可知A、B项都是正确的;D项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C项,就商业秘密使用问题,法律并未禁止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达成低价许可使用协议,完全可以自行协商。故选ABC。
多选题
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题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机应认定为海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处于海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制鞋机时,擅自使用甲公司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故选BCD。
多选题
乙公司为改变品牌形象,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该行为(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即是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C项正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同于此处的商誉诋毁行为,因此,D项不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行为,因此,B项错误。A项明显错误。故选C。
多选题
若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自产制鞋机并收到货款,则乙公司应缴纳(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自产制鞋机,完全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应缴纳增值税。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