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该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题中李某和王某对房屋享有的是按份共有权,李某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李某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是处分自己的权利,无须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A选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当选。《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李某对共有房屋欠缺处分权,其不经李某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故C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