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 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危险。 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1) 风险不是投机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一般是纯粹风险, 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风险, 只有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的可能, 而绝无带来利益的可能。 而投机风险则不然, 它既有损失的可能, 又有获利的机会。 例如股市风险, 投机股票既有因股市下跌遭到损失的可能, 又有因股市上扬而获利的机会, 对这类投机风险(包括商业风险) 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
(2)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 比如对某个人、 某个企业等。 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 即发生的对象、 时间、 地点、 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都是不确定的。 如果是确定的风险,那么就是必然要发生的风险。 对某个人必然发生的风险, 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
(3)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4)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一条件是要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也就是说, 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 ,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比如火灾对于建筑物。 只有这样的风险, 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 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 保险人也能建立起相应的赔付基金, 从而实现保险的“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宗旨。 如果某种风险只是一个或少数几个个体所具有, 就失去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基础。
(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的可能性, 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 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