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张某、李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2003年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账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01年10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问题:
问答题
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约定的分配比例合法。合伙人可以自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做假账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哪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经营管理权。20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某雇用刘某的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雇用不合法。另开印刷厂的行为不合法。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合作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