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的“有确切证据”和“中止履行”?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确切证据是指该证据必须是充足的、理由是正当的,并非凭空推测或主观臆、想;中止履行是指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而非不履行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先履行一方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负有的义务。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先履行一方应负的义务包括: 1)举证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情况。 2)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