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当人选由( )认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 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 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 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 年内累计 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 3 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