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