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
乙
B、
丙
C、
丁
D、
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解析: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