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甲乙两人按份共有停车场,共有份额及于停车场的整体,因此甲转让停车场的部分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而非对自己享有应有部分的转让。在未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所贯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出卖人无处分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A选项正确。同时,由于处分行为本身效力待定,在乙主张返还的情况下,丙不能依据转让合同取得300平方米停车场。又因为停车场属于不动产,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丙也无法基于善意取得获得300平方米的停车场,B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依然有效,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