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3月1日,张、王、李3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新华服装厂(以下简称新华厂),3人约定平均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新华厂成立半年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引进一台加工服装的机械设备,但苦于资金不足,于是9月20日同义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义利公司)协商,由义利公司购买东风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生产的A型号机器设备后,出租给新华厂。义利公司与新华厂书面约定租期为2年,自收到机器设备时起计算;租金共计24万元,每期满1年支付1次;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新华厂。
9月22日义利公司根据与新华厂的协议,向东风公司购买设备。合同规定9月28日前东风公司交付机器设备,货到后的10日内义利公司付款。9月27日东风公司在发货前听到义利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新华厂要散伙的传言,因此立即通知义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停止发货。义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立即向东风公司表示,事实上公司只是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调整从银行获得贷款,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经营状况并未发生严重恶化;新华厂也不存在散伙的问题,只是合伙人张某在9月25日提出退伙并办理了结算,又吸收赵某入伙。随后义利公司在5日内向东风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10月10日东风公司向新华厂发货,新华厂验收合格,10月18日义利公司付清款项。新华厂收到设备后,按照与义利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满1年时,向义利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之后,新华厂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2月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0年10月第二年的租赁期间届满,新华厂应向义利公司支付的第二年租金尚欠6万元无力支付,义利公司为此要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010年12月,新华厂由于经营失误,发生亏损,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但对已经到期的银行贷款没有偿还。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新华厂与义利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包括哪些当事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新华厂与义利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类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其中新华厂是承租人,义利公司是出租人,东风公司是出卖人。
问答题
9月27日东风公司向义利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东风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东风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义利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听说不属于确切证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并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只有在其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合同应当恢复履行。所以东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不正确的。
问答题
东风公司向新华厂交付设备,并由新华厂验收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东风公司向新华厂交付设备,并由新华厂验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问答题
义利公司要求解除与新华厂的合同,收回租赁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新华厂可以请求什么权利? 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义利公司要求解除与新华厂的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②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由于新华厂与义利公司已约定了租赁物期满,设备归新华厂所有,但新华厂已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据此,义利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新华厂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问答题
新华厂解散后欠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偿还? 由哪些合伙人偿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新华厂欠银行的贷款首先应当用该企业的财产偿还,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应由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王、李、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该笔贷款发生在合伙人张某退伙后,所以张某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