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我国某出口企业向美国客商出口大枣3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大枣装上“东风”号货轮,由于该轮舱位不足,另外1000箱装上“胜利”号货轮,两轮一同开往美国旧金山港。后出口方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持两张提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到银行议付货款。试问:出口企业的做法合适吗﹖货款是否能顺利收回?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出口企业的做法不合适。货款不能顺利回收。因为出口企业的货物是分两条船装运的,属于分批装运,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所以银行不会支付货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