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
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丙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而取得了设备,从而有损于甲和乙而取得利益,因此,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甲乙之间存在订购合同,乙向甲支付价款以及甲少收1万元,均属于合同之债。丙使用属于乙的设备并磨损,丙乙之间是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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