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既然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之中,其是否既遂就应以是否得到钱财为标准,即该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在本案中,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显然没有既遂。那么王某敲诈未成后不再敲诈,是否构成“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成立中止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可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击未中行为人在可以继续侵害的情况下选择放弃,仍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开枪射击他人未中,在枪中仍有子弹的情况下选择放弃。但是敲诈勒索行为与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却有以下重要不同:敲诈勒索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被敲诈人,射击他人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所以在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掌控局势,即使其继续勒索也未必能有不同的效果;而在开枪杀人的场合,行为人完全掌控局势的情况下选择放弃,而其是否放弃直接决定了被害人的生死。由此可见,可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前后两次侵害行为的结果极有可能截然不同。在本案中,王某勒索胡某但胡某未给予其财物,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