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夫妻原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据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可见,C项表述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据此,D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