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5)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