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资料:某会计师事务所年末在对某公司的销售业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本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A客户销售货物价值40000元,按合同约定当时收取了一半货款,其余的20000元应于年末收回,但年末时A客户未如期付款,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元;本年10月向B客户销售商品并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面值为90000元,约定6个月后付款,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000元。该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对这两笔业务所作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发出商品 15000
要求:指出该公司账务处理的错误,并提出调账建议。
【正确答案】该公司在会计年末未将赊销的商品计入本年收入,由于该公司账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少计收入20000元;该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销售业务应在取得汇票的同时确认收入,以未取得货款为理由不确认收入是不正确的,该公司因此又少计收入90000元。该公司应及时调整账项,补计收入,并计算因补交而少计的所得税。
建议的调整分录为:
(1)补计收入及成本:
借:应收账款——A客户 23400
应收票据——B客户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2)计算应补交的所得税(5000+30000)×25/%=87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8750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8750
其他业务处理(如附加税费、净利润分配等)略。
【答案解析】